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安财经大学校友总会”,其英文名称为:
the Generalalumni Association of 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第二条 本会是西安财经大学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广泛联系和团结国内外校友,增进情谊,加强合作,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陕西经济的腾飞、祖国的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各项工作,接受西安财经学院、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西安财经大学长安校区行政楼A座114室,邮编:710100。
(二)沟通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增进校友对母校的了解和感情,关心和支持学校建设,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四)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办学投资;
(五)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六)出版《西财校友》,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总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三)本人为西安财经大学校友。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西安财经大学校友:
1.凡曾在西安财经大学及其前身陕西经贸学院(陕西工商学院、西安基础大学、陕西财政专科学校、陕西财经学校、陕西商业专科学校、陕西商业学校)、西安统计学院(西安统计学校)等院校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等。
3.西安财经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5.虽非西安财经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西安财经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总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西安财经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一)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向《西财校友》投送稿件;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请假不能到会的代表可以书面形式表决。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请假不能参会的理事,可以书面形式表决。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为便于工作,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西安财经大学和西安地区理事代表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请假不能参会的理事,可以书面形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校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校友总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2-3人。
第三十条 为了大力加强和推进校友工作的开展,校友总会积极支持、指导推动各地西财校友会的成立。
第三十一条 校内有关单位为理事单位,其部门负责人为职务理事,如部门负责人有所调动,则理事亦相应随之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校友基金为留本基金,其利息和其他经费一样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鼓励并积极推动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捐赠,捐赠形式为捐款、捐物、认购、投资办学、技术转让、设立校、院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可推荐为校友总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在学术界选造诣较深的人士可推荐为学校的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为校友返校参观、讲学、投资、联谊等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接待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周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