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合作处(校友总会办公室)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围绕学校总体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管理和实效,圆满完成了2019年的各项工作。现将2019年完成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一、理论学习有收获 按照学校党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 精神,以及机关党委主题教育活动具体要求,社会合作党小组全体党员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准则》、《条例》,仔细研读主题教育活动的文件精神及相关书目,同时,聚焦主题教育活动,按照“四个对照”、“四个找一找”的核心要求,扎实开展自检自查工作。 在思想认识、政治觉悟、担当精神及服务意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收获。进一步提高了理论修养。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加深了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和领悟;进一步提高了政治觉悟。增强了“四个意识”、坚定了“四个自信”、树立“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增强了担当精神。增强了立足岗位、扎根本职、勤恳作为的干事劲头。进一步增强了服务意识。在能力和作风上找差距,把服务校友、服务师生、服务学校作为工作职责,让每年的工作总结更有厚度和温度。 二、日常工作有成效 (一)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 1.修订《西安财经大学校友会章程》 2.制定《西安财经大学对外合作协议签署管理办法》(试行) 3.撰写《关于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可行性报告》 4.成立西安财经大学社会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西安财经大学校友工作领导小组 5.拟定明泽、美能、高煜奖学金协议和评选办法 (二)社会合作工作 1.按照学校的总体部署,做好与国家统计局、省发改委等共建部门及省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为学校寻求和争取更多的资金及政策支持。 2.做好校地、校企、校际合作交流的服务协调工作。积极协助学校与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校企联合办学的对接协商工作,为校企合作寻求更多机遇。 3.在全校范围内继续开展2019年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的统计调查工作,通过对统计结果的汇总整理,为学校进一步拓展社会服务渠道提供参考。 4.圆满完成学校创建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大学推进会暨揭牌仪式活动工作。 (三)校友工作 1.办好一网一号,宣传学校,服务校友。 协助校友完成网上注册、捐赠、返校接待及档案查询等工作。协同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开通了校友企业招聘信息网上快捷通道。做好“西安财经大学校友总会”微信公众号的新闻撰写、编辑和发布。截止2019年12月1日共发布推送40余篇,目前校友总会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增至4655人。 2.联系校友、走访校友、增进感情。 2019年,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先后建立西财大研究生校友群(2群)、西财大西安校友群(5个),2019届校友联络员群(2个),与1000多校友建立了线上联系。同时积极组建地方校友会,走访校友及校友企业,召开校友座谈会,定期电话回访校友,积极参加校友活动,邀请校友返校分享创业心得等方式,搭建校友与校友互帮互助,母校对校友扶助支持,校友对母校感恩反哺的平台。 3.精心组织校友“值年返校月”活动。 2019年12月共接待1000多名校友返校联谊,同时做好《校友登记暨毕业生调查问卷(个人)》和《西安财经大学毕业生调查问卷(用人单位)》资料收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四)校友馆及校友信息库管理有亮点 1.校友馆日常开放时间增加至每个工作日10:00-12:00与14:00-17:00。组建和培训校友服务志愿队,定期组织队员学习、培训、交流先后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史馆、西安交通大学西迁纪念馆等场馆学习交流,保证高水平完成新生入学教育讲解、校友返校接待及校友馆参观接待任务。2019年,校友馆接待参观人数达3600余人次。 2.2019年完成校友信息、图片的收集、物品征集、展板更新及讲解内容增补等工作,接受校友资金和实物捐赠30余项;完成地方校友分会负责人信息库、校友捐赠信息库、部分知名校友信息库等信息的征集和录入。三、创新工作更精彩 (一)在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大学推进会暨揭牌活动中,邀请50余名全国各地优秀校友参加揭牌仪式。同时,主办“校友馆开馆仪式”、夏飞、方玺、高大庆校友的三场学术报告会、“美能”、“明泽”奖学金捐赠协议签署仪式。 (二)协同教务处、统计学院举办“创新引领创业,创新成就辉煌”西安财经大学首届“美能杯”创新创业大赛。新华网、各界导报西安电视台、西安日报记者现场采访大赛活动,新华网陕西频道、各界新闻网、西安新闻网、西安电视台晚间新闻、西安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大赛活动。 (三)在校友会官网及校友服务平台增加了地方校友会点亮地图、网站栏目页优化、校友活动管理、留言系统、毕业生照片墙、校友馆全景漫游等新功能。 (四)在西安市民政局完成西安财经大学校友会注册工作。四、支部工作有针对性 按照学校党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 精神,以及机关党委主题教育工作安排具体要求。我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中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认真抓好党小组自身建设;以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为载体,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按照支部要求,认真完成“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教育,通过诵读红色经典,志愿参加服务活动,开展警示教育,上好专题党课。通过5次专题学习通读《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等原著,全面加深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大意义、科学体系、丰富内涵的理解。 建立微信群,通过线上讨论,学习《榜样4》专题片,谈心得,讲体会;集中参观“建国70周年成就展”、高煜老师事迹报告会、“我和我的祖国”观影活动,前往西安交通大学参观交大西迁博物馆,重温“西迁精神”,在互动交流中继续领悟初心使命,增强党的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支部共计召开全体党员大会11次、支部委员会19次、党小组会18次。 为加快注册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借鉴和学习兄弟学校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提升水平、少走弯路,顺利注册我校基金会。社会合作处带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例如:教育基金会原始资金800万人民币;基金会法人的确立、理事会成员确立;基金会组织机构及配比资金等一系列问题。分别去了西安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西安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了学习和交流。学习高校基金会的建立、组织机构、社会筹资、资金配比及在日常基金会运营管理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我校教育基金会的工作机制。 通过走访调研,撰写《关于成立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可行性报告》、《关于成立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请示》、制定《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草案)》、《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加快注册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以上是社会合作处(校友总会办公室)的工作概述,这些工作均在学校党政领导的关怀支持下,共同努力完成的。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有效推进社会合作处相关业务工作,2020年要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常态机制;建立校院两级校友工作体制框架,争取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协作和更多支持。我们将继续虚心学习,锐意进取,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为学校的发展和校友工作的完善继续努力。社会合作处(校友总会办公室)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国(境)内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12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12月24日 西安财经大学国(境)内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合作协议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对外合作协议的签署程序、保管和使用,保障学校权益,维护学校社会声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西安财经大学或西安财经大学二级单位名义签署的国(境)内合作协议,主要指学校、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部)与校外县级以上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签署的框架协议、全面合作协议、单项合作协议等。 第三条 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名义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和高校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的权益能够依法受到保护。 (二)文本性原则。合作协议应采取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有利性原则。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学校发展需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以不损害学校利益为前提,充分维护学校利益。 (四)利益明晰原则。合作协议涉及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项目、学生实验基地建设、奖助学金的设置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协议执行的年限、涉及的金额以及其他要求。第二章 合作协议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社会合作处为学校主管国(境)内合作交流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统筹学校与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及校友相关的合作协议的起草和签订,以及对协议履行过程进行组织、审核、备案、协调、落实和督促。 第五条 社会合作处负有上述合作协议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助合作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与合作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负责合作协议的审查会稿工作。 (三)负责校内合作协议签署仪式的指导和协助工作。 (四)负责合作协议的登记、存档、使用和保密工作。第三章 合作协议的分类、内容及签署 第六条 学校国(境)内合作协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社会合作处牵头负责协议的起草和签约; (二)由学校授权委托相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协议,由受委托部门负责协议的起草与签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三)由相关部门和学院(部)自主签署的合作协议; 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以部门和学院(部)名义与相关企业和单位签署的有关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或其他合作项目,由部门和学院(部)负责协议的起草和签约。 第七条 合作协议的内容。 合作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思路、合作内容、合作机制、双方权责、合作期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合作协议的格式。 (一)学校对外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规范格式原则上统一参照《西安财经大学国(境)内合作协议文本格式说明》(附件2)的要求拟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模板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合作协议由社会合作处统一编号。 (二)合作协议须加盖西安财经大学印章或西安财经大学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执行。合同内容在二页以上的,需加盖骑缝章。合作协议空白文本上不得加盖印章。第九条 合作协议的签署。 (一)调研协商。在合作协议签署前,学校委派或由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自主开展合作协议签署的可行性调研,确定合作意向、协商合作框架,对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研了解,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二)协议起草及审定。合作协议由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若涉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及学校权益等事项,需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定稿。重大协议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 (三)协议签署。合作协议的签署根据本办法指定的类型分类,由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合作双方确定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宜,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或授权代表,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第一类合作协议由学校领导代表学校与对方签署合作协议,盖西安财经大学印章; 第二类合作协议由学校授权相关部门和学院(部)负责人签署,盖部门、学院(部)印章或西安财经大学印章。 第十条 学校处级(不含处级)以下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外签署合作协议。第四章 合作协议的执行和变更 第十一条 合作协议的执行。合作协议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作双方应当积极推进落实,全面履行协议条款。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议签署后的统筹协调,根据协议涉及合作内容,明确相关单位的目标责任分工,制定推进落实方案,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协议内容的落实。 协议签署生效后,由社会合作处统一编号,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及校内相关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合作,推进协议执行,并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备社会合作处。 第十二条 合作协议的变更。合作协议执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双方特殊情况,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完成,由双方执行单位积极商谈解决办法,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由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上报校领导,确定变更或终止其中执行条款。 第十三条 合作协议违约。合作协议执行期间,如双方对合同执行产生无法沟通协商的争议,并就协议解决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须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上报校领导,由学校法律顾问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第五章 协议文本的使用和归档 第十四条 合作协议的使用。合作协议文本原件学校应至少执叁份,一份由档案馆存档备查,一份由社会合作处保管,一份由业务主管部门留存,作为合同执行期间备用。需要借用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的单位和部门,需履行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的保存。合作协议盖章生效后,原件由社会合作处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协议合同期满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第六章 合作协议所涉的实物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 捐赠管理。如合作协议中涉及资金、实物捐赠,应尊重捐赠单位意向,并结合学校实际统筹管理。采用捐赠协议或其他形式书面材料予以体现,并对所有捐赠者的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 合作协议涉及学校(或相关部门)与合作单位共同投资购买相关仪器设备,需报国有资产处备案,并履行相关手续。合作协议执行完成后,交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第七章 签署合作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作协议若涉及双方责权利及学校权益等事项,需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在法律顾问指导下完善修改。 第十九条 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因失职或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如合作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其履约,如因对方违反协议造成学校损失,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合作协议出现纠纷时,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与合作单位积极进行协商并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学校审核签订的协议,不按照学校要求和程序签订的协议,对学校名誉、信誉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关于采购、基建类协议、科研“四技”合同和捐助类协议不适用于本办法。学校教职工以个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签署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和科技研究项目合同,按学校经济合同(协议)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社会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一授权委托书.docx 附件二合作协议文本说明及格式.docx